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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0日
  三、法律行为掌握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1.法律行为的概念【2013年多选题】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沉默形式。
  【提示1】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来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提示2】-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般书面形式。
  【提示3】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表1.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经济法主体

分类

具体内容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出生就有了权利能力,但-出生并没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

完全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

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因为“条件”是“可能”发生。
  【例题5·单选题】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四)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其中(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表1.4“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行为种类

单方民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

无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未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

乘人之危

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

(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也可以选择不变更和不撤销。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属于有效的行为,只有申请撤销且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没有法律效力。该行为-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举例】A、B企业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企业在1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是B企业在1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1月30 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
  (1)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后,白1月1 日起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合同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题6·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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