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理掌握
(-)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链接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链接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2013年单选题】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产生代理权。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提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项民事活动。
【举例】如果A受甲的委托买入-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同时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如果A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90万元的买卖合同,则A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1.5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情形 |
效力 |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
-般情况下(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 |
视同无效民事行为 |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
视同有权代理 | |
委托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 |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 |
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
表见代理 |
【提示】无权代理不-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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