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诉讼熟悉
(-)诉讼管辖
表1.6诉讼管辖
分类 |
内容 | |
-般 |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地域管辖 |
特殊 |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级别管辖 |
①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审案件; | |
协议管辖 |
在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
(二)审判程序
1.第-审程序
第-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①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提示】答辩是被告的-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③开庭审理-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牛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3年判断题】
【提示】二审程序,是针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4.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算,双方或者-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表1.7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的比较
比较事项 |
仲裁 |
诉讼 |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
× |
√ |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
× |
√ |
是否公开进行 |
× |
√ |
是否采取两审制度 |
-裁终局 |
两审终审 |
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后由谁来执行 |
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 |
(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13年单选题】
【提示1】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不应当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裁判;要看“债务人”是否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对此主动审查,债权人就没有丧失胜诉权。
【提示2】当事人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③长期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链接】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涉及教材第四章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
④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①附条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②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③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④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提示】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⑤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举例】A与B约定,A应对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B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即为“不作为义务”,但如果A将B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即违反了“不作为义务”,此时应自债权人B得知或应当得知A公开其秘密之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⑥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⑦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⑧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提示】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举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92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2002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如果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2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如果乙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次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乙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2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
【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期间: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10·单选题】甲将-工艺品寄存乙处。2011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11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
B.自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
C.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10日
D.自2011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2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扣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并且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虽然寄存的工艺品被丢失,但在2011年8月2日时又被找到,甲当天知道工艺品严重毁损,因此情形应属于“寄存财物被损毁”,基于该事实,应从2011年8月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年,则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举例1】2010年6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10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0年6月5日~2011年6月5日);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10年12月5日~2011年6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在2010年10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举例2】2013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4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3年5月5日~2014年5月5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13年11月5日~2014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则可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问顺延20天,所以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
【举例3】2013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2013年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在2013年6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11·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举例1】201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4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2014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则B银行于2014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举例2】201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4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则2014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举例3】201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4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偿还借款本息,A企业于2014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则A企业于2014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方同意履行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表1.8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比较项目 |
诉讼时效的中止 |
诉讼时效的中断 |
发生时间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
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意时点 |
法定事由 |
不可抗力和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
①提起诉讼; ③承诺履行义务 |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 |
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诉讼时效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
【提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以理论性内容为主,教材主要内容包括三大部分:法律行为、代理、仲裁与诉讼。这些知识点在客观题中较易考查,也有可能结合后面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章节设置在主观题中,需要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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