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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0日

  十五、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熟悉
  (-)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1.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是十分重要的-章,考试时出现主观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学习本章要注意-些易混淆知识点的理解。重要的考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等。
  考生在复习本章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突破: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组织机构是相同的,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是-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例是创立大会和上市公司。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过渡机构,上市公司是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是相同的。
  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是列举性的规定,多数是考试重点,但也容易记错、记混,通过比较,有助于记忆。职权的区别注意以下几点:
  (1)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有关公司重大利益和重要人事的问题要由股东(大)会通过。比如投资、利润分配、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审批重要方案、修改章程等。
  (2)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向股东(大)会负责。比如制订公司重要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的基
  本管理制度。
  (3)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行使监督权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的补救规则基本是相同的。
  4.公司解散的原因,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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