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辖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提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链接】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表2.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事项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申请设立登记 |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四)变更登记的期限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五)分公司撤销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33网校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