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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考点精讲:证券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5年8月15日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 证券发行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4年、2011年单选题,2012年、2011年、2010年多选题,2013年判断题
  【考点精讲】: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基本途径。依据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与投资基金份额发售。本节介绍股票与公司债券发行和投资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狭义的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在所需资金募集后,做成证券并交付投资人受领的单方行为。通常所说的证券发行,是指广义的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方式相对应。
  2.证券发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开发行必须严格遵循《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目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方式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
  (4)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根据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之间的关系,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平价发行,又称面值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相同的发行方式。溢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折价发行,又称贴现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允许股票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禁止折价发行,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证券法》还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皖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等规定的发行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菌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包括: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政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报吿;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此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有:
  ①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③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④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⑥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适合下列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特定对象条件。《上市公可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査。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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