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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考点精讲:证券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5年8月15日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 证券发行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4年、2011年单选题,2012年、2011年、2010年多选题,2013年判断题
  【考点精讲】:证券发行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发行方式;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2.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公开募集集锦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3.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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