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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测试卷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5月10日

四、简答题
1.[答案]
(1)甲要求丙补交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成立时,丙以劳务出资是经过甲和乙同意的。
(2)乙不可以转让财产份额给丁。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丙拒绝承担合同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取得对外代表权后,即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法律效力,由此而产生的效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成为合伙财产的来源;带来的风险,也应当由合伙人承担,构成合伙企业的债务。 2.[答案]
(1)可以宣告破产。《破产法》规定,整顿期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两年。整顿期间,企业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本案中,甲药业公司在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能达到整顿的目的,因此应宣告其破产。
(2)不正确。《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应当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清算组执行。
(3)对某医院的120元债权应作为破产财产追回后重新分配。《破产法》规定,整顿期间,放弃自己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本案中,甲药业公司在整顿期间自愿放弃了自己对某医院的120元债权,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内被发现,该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追回后重新分配。
3.[答案]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500×5‰+(4600+400-1500)×3‰=1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12(万元)。
②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③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不符合规定。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270=50(万元)。
④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70×(2%+14%+1.5%)=47.2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47.25=8.75(万元)。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24+12+10+50+47.25+8.75=45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52×33%=149.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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