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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0日


五、综合题
【答案】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本题中,董事会人数为七人,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四人,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一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行为无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依照上述条款,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采取书面形式,电话委托无效。
(2)董事会决议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其年薪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而且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并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为四人,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一半,符合规定。
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聘任李某为公司监事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不得做出该项决议。
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董事b反对该项决议,董事e缺席会议,董事f、g的委托无效,因此同意该项决议的有效表决权人数仅三人,不符合规定。
(3)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不符合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会议的公司监事则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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