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
1.ABCD。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ABC。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D项不是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
3.ABC。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被聘为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不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所以D选项错误,ABC选项正确。
4.ABCD。考生应注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普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
5.BD。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ABCD。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AB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8.ABC。合伙人以外的事务管理人,恶意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不具合伙人资格,所以不存在除名问题。
9.AB。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的确定基本相同,由投资人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公司等其他企业的解散一般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lO.ACD。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1.ABD。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ACD。B选项应表述为: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应当解散。
13.AB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所以A选项的处理方式不正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是以个人财产出资,所以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处理也不正确。C选项所表述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是正确的,但承担企业债务的时间不正确,不应当是2年内债权人未提出偿债请求,则不予清偿,而是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所以C选项的处理方式也不正确。D选项的处理是正确的。
14.BCD。AB两项的区别在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与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同,前者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而后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D选项的规定出自《合伙企业法》第3l条的规定。
15.ABC。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审批文件不是所有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必须提交的文件。只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才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6.ACD。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7.ABCD。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8.BCD。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