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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资料:07会计中级经济法习题(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21日

四、综合题
1.【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2.【答案】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3.【答案】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2)戊向银行贷款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且以房屋作为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否则无效。
(3)第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题中甲、乙、丙三人的决议并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结果,所以不产生效力。另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乙和戊是不能做有限合伙人的。再有,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以戊不能做有限合伙人。
(4)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甲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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