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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资料:07会计中级经济法基础题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8日

三. 判断题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 ×。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甲是合伙人,欠了乙5万元,而乙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欠了合伙企业5万元,所以乙的债务不得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包括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只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6.×。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韵,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7. √。合伙人之间可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8.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以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依当事人的自行约定而改变。
9.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10.×。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12.√。本题属于通知退伙,三个条件均具备,故正确。..
1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4.×。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而不是合伙企业缴纳。
15.×。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而非30日。
16.×。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7.√。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18.√。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19.×。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0.×。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四、综合题
1.【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2.【答案】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3. 【答案】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2)戊向银行贷款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且以房屋作为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否则无效。
(3)第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题中甲、乙、丙三人的决议并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结果,所以不产生效力。另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乙和戊是不能做有限合伙人的。再有,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以戊不能做有限合伙人。
(4)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甲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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