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破产财产的情况除外。
3.√。(1)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2)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从债权申报期限或者补充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此后,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
6.×。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它债权应按清偿顺序清偿,银行、信用社贷款也不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7.×。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外,不准上诉。
8.×。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
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10.√。本题属于破产债权的认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韵,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3.×。本题的考点为和解协议的效力。其效力之一是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1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保证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时,须注意其前提为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为了避免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因为债务人企业破产,无法行使追偿权,而受到损害。
1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16.×。本题考点为破产管理人的组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构成中不包括人民法院的人员,所以本题观点错误。
1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8.×。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是第一顺序,所欠税款是第二顺序。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题目中说的1年期限显然不对。
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而非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综合题1.【答案】
(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80=330(万元);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60+56+110+84+55+35=40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60万元;
其次,银行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270万元(330一60=27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30万元;
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剩余N0万元(270—30=240)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II资55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35万元;剩余150万元(240一55—35=150)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250万元。
(4)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150/250×56=33.6(万元)
2.【答案】
(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第一,支付担保债权,水泥厂用于担保的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其担保债权,水泥厂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应以此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第二,支付破产费用。第三,支付水泥厂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第四,支付水泥厂所欠税款。第五,支付破产债权。
(2)本案的担保债权数额应100万元。因为,水泥厂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以被扣押的第l、2、3号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作抵押,该房产已被有关部门扣押,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该抵押行为无效,因此,某工商银行的债权不能作为担保债权;能够作为担保债权的仅为某建设银行的债权。
(3)依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为182.7322万元(或182.7320万元,或182.7321万元)。
具体计算过程为:
[2400万元(水泥厂的总资产)一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60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费用)-150万元(破产费用)一3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一320万元(税款)]÷[2600万元(负债总额)一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一350万元(用于支付职II资和劳动保险费)一320万元(税款)=380万元
3.【答案】
(1)法院作出受理丽华家具厂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正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而本案中法院裁定的时间是4月29日,距申请日4月15日,已超过15日的期限,显然不正确。
(2)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宣告时实际获得的债权额为:
①首先确定丽华厂的破产财产数额。丽华厂的财产总额为9687.5万元,其中一幢办公楼和一处库房已作抵押,价值为3500万元,应从财产总额中有限受偿。余下财产合计6187.5万元。
②确定债权人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由于已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行使权利,所以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中应当减去已担保的部分,实际为1396.2万元。
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实际获得318.35万元,即[6187.5万元一250万元(破产费用)一3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一410.5万元(应交税金)]÷[27134.6万元(负债总额)一35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3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一410.5万元(应交税金)]×1396.2万元(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318.35(万元)。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企业丽华家具厂对永安木材公司和光亮油漆厂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大发贸易公司的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另外,法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被查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追回的财产共计331万元,即85万元+96万元+150万元=331(万元)。
4.【答案】
(1)应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报送下列文件: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
(4)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其余4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
(5)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而被保证的债务尚未清偿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