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甲方为中国境内A公司,乙方为美国的B公司):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中方投资3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厂房机器作价20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外方投资10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30万美元(向某国租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首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出资多的一方担任。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方能生效。
请指出上列条款中有无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处,如有,请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