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采取募集设立,那么甲公司可否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能否申请股票上市?请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王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李某起诉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6)陈某、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不能按照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逐步缴足。因为《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而募集设立的则不允许。
(2)甲公司不能申请股票上市。首先公司的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本题中只有2000万元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本题中甲公司公开发行的比例不足。
(3)王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本题中,甲公司的股票上市后,王某在当年即转让其所持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5)本题考查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李某起诉董事王某的行为有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本题中,李某连续持有股份仅为九十日(法律规定为180日),不合法,另外,李某持有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9%(18/2000=0.9%),不足1%(法律规定为1%),所以,李某不具备资格。第二,李某向监事会求助,2006年5月20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到2006年6月18日,时间间隔尚未达到法定的三十日,就自行起诉是不合法的。第三,李某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是不对的,而应以李某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6)陈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丁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7)B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B公司收购甲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B公司收购甲公司不用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F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B公司履行报告义务,而非F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B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B公司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方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9.甲上市公司于2001年上市,有关信息资料如下:
(1)2002年5月甲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2004年5月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4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2003年9月,甲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某私下将其本人所有的一部汽车卖给了甲公司。获得价款20万元。
(3)2006年2月,甲公司的监事赵某由于身体原因,不再担任监事职务。2006年7月,赵某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
(4)2006年4月,甲公司拥有净资产5000万元,决定向B公司投资3000万元,而在B公司控股70%的股东王某恰好是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向B公司投资的事项。据悉,甲公司共有董事13人,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包括王某),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全票通过该项投资计划。于是,甲公司向B公司投资3000万元。
(5)2006年5月,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甲公司为C公司(资产负债率85%)提供了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甲公司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担保。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多少?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董事会秘书刘某转让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赵某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甲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甲公司提供的担保须经哪些程序的确认方能实施?
【答案】
(1)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所以债券累计余额总计3200(8000×40%=3200)万元,而公司于2002年发行的三年期债券尚未清偿,所以,本次发行债券最高不得超过2000(3200-1200=2000)万元。
(2)董事会秘书刘某转让汽车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以,刘某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汽车转让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赵某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2006年2月监事赵某离职,到2006年7月尚未达到半年,所以不得转让。
(4)《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召开的人数首先不满足要求,因为董事人数总数13人的过半数应为7人,本题中虽然也有7人表示同意,但是其中包含了王某本人的一票,而这一票是不能计入有效出席人数的。所以,出席的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条件,甲公司所作出的投资行为自然不合法。
(5)首先,依据证监会、银监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题中,甲公司为资产负债率85%的C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担保的行为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题中,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两次担保的数额合计3200万元,超过了资产总额的30%,即8000×30%=2400万元。那么,该决议须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