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了胜利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其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出资6万元,丁以其厂房设备作价出资4万元,戊以其经营管理经验出资作价2万元;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戊全权负责,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2004年8月,甲由于个人所负债务3万元无力清偿,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2004年12月,为发展业务,合伙事务执行人戊个人决定以其房屋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万元。2007年6月,合伙企业中的甲、乙、丙三人决定将该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戊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丙、丁系无限合伙人。后经修正,该有限合伙企业正常运行,不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甲由于车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甲作当然退伙处理。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2)题中戊向银行贷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3)题中该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4)题中做当然退伙的处理是否正确?
(5)假设甲退伙后,该合伙企业发生债务,甲是否仍应对此承担责任?
【答案】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2)戊向银行贷款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且以房屋作为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否则无效。
(3)第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题中甲、乙、丙三人的决议并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结果,所以不产生效力。另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乙和戊是不能做有限合伙人的。再有,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以戊不能做有限合伙人。
(4)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甲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1.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答案】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戊不能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2.甲、乙、丙三人拟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丙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丙可以同A企业进行交易;丙不得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丙对丁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丁签订了5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丁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300万元,不足以清偿500万元的货款。
(2)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丙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要求:(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指出合伙协议中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①债权人丁能否就A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2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并说明理由。
②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③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①丙的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③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的约定并不违法。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协议的约定并不违法。)
(2)①债权人丁可以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②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乙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