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补充资料
1.北京的甲公司和上海的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在天津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在天津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在5月10日前付款。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但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经交涉无效后,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可以在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乙公司对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拒绝执行的,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多长?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应当在2004年的5月10日前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甲公司可以向上海或者天津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均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2.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东亮商品贸易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2月20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后经甲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3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标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3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3月10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3月20日,庚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0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庚加入到该公司。
2006年4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王某,甲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庚在当日收到后,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王某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2006年5月10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戊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东亮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的东亮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如果东亮公司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不合法,那么东亮公司享有哪些救济的权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庚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甲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3)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3月1日。工商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丙召集和主持。
(5)决议不合法。庚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0%,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庚不能加入该公司。
(6)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甲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庚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丙、丁、戊、庚四人都是同意甲转让股权的,即使乙不同意,但乙的出价又不如王某高,所以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
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