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答案及解析】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错误。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无限连带责任性质,名称不能冠以"有限公司”字样,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除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五位合伙人的观点均错误。①李某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属于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A欠李某的债务,属于两者个人的债权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A的观点不正确。②甲为合伙人之外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限制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的限制性规定对善意的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权,故B的观点也不正确。
③C虽然已经退伙,但对其退伙前合伙为企业发生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退伙后新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④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每位合伙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不仅仅限于A个人。⑤张某与C之间的个人协议无效,张某作为合伙人,一旦入伙即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包括入伙前的债务和入伙后新发生的 债务。
(3)A以个人财产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能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偿还,因 为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损益各合伙人平 均分配,企业清算时,剩余资产中相当于出资额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超过部分平均分配,故A以个人财产偿还企业财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能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