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不在此列,即如果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收购。
(2)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不是指对上市公司资产的收购。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
(5)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①上述第(1)条中的“持股”和第(2)条中的“股份表决权”不同,有时持有股份并不一定可以行使表决权。例如,前面增发股票的程序中,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②“实际支配”并不一定自己持有。
【例题】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20%的股份表决权,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15%的股份表决权,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所以,甲公司获得对乙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实际控制权。本题甲公司可以实际支配乙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种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是( )。
A.收购人甲公司当年净利润比上一个年度下降30%
B.收购人乙公司在过去1年中因有重大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处罚
C.收购人丙公司已经拥有被收购公司20%的股份,打算继续收购
D.收购人丁某曾经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不可抗力原因,该股份有限公司已在4年前破产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3)其他合法方式。
注意:本教材仅涉及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二)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的发出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注意:发出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由收购人决定。
(2)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注意:如果是“全面要约”,不会出现上述“超过预定收购”的情形。
【例题】某投资者发出部分要约,拟收购A上市公司3000万股的股份,如果预受要约股份为4000万股,其中B股东预受要约股份为100万股。收购期限届满,该投资者应收购B股东的股份数额是( )。
A.30万股
B.50万股
C.75万股
D.100万股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3000÷4000×100=75万股。
2.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3.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也就是说,收购要约发出人选定的收购期限必须等于或高于30天,同时必须低于或等于60天。
4.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变更自收购要约变更公告后开始生效。
【例题】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下列说法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 )。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B.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C.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销其收购要约的,应当公告
D.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6.收购要约的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三)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注意:此时从协议收购转变为要约收购,按前述要约收购的规定办理。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一致行动的概念
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所谓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注意: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例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根据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C是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例题】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下列情形中,投资者甲公司和投资者乙公司属于一致行动人的有( )。
A.投资者甲公司和投资者乙公司是同属于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
B.投资者甲公司的董事张某在投资者乙公司中担任监事
C.投资者甲公司是投资者乙公司的控股股东
D.投资者甲公司的股东同时持有投资者乙公司的股份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致行动人的概念。本题A选项的情形属于受同一主体控制;本题B选项的情形属于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本题C选项的情形属于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