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08年中级经济法游文丽第6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9日

3.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4.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
(3)报告书内容对比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6条。要点是:(1)收购人情况;(2)持股目的;(3)上市公司情况;(4)涉及5%的过程;(5)前6个月内交易情况;(6)其他。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上6条再加7条,要点是:(1)股权控制关系;(2)资金情况;(3)上市公司的独立性;(4)后续计划;(5)重大交易;(6)不存在前述不得收购的情形;(7)能够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文件。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是( )。
A.收购人甲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15%拥有权益的股份
B.收购人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
C.收购人丙公司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又持有B上市公司3%拥有权益的股份
D.收购人丁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
11060503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5.有关权益披露情形的归纳
达到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3日内报告并公告3日内暂停收购
通过协议转让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
增减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3日内报告并公告2日内暂停收购
通过协议转让
5%~20%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任何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披露控制关系结构图
20%~30%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聘请财务顾问
(五)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例题】某投资者收购甲上市公司,当期限届满时,该投资者持有甲上市公司91%的股份,甲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由于收购行为导致甲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足10%,不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例题】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B.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解散
C.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D.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五、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2.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例题】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资格。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4.熟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3.注册资金的要求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例题】根据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不同,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下列选项中,需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有( )。
A.证券投资咨询
B.证券自营
C.证券承销与保荐
D.证券经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公司注册资本。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熟悉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关注对发行人和保荐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题】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受丙公司控制,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另外,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本题中,股本总额为3.8亿元,未超过4亿元,收购要约期满后,甲、乙收购的股份达到85%,社会公众持有的流通股只有15%,少于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2007年考题)
[答案](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的股份不合法。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本题中,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因此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甲和乙以收购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本章小结
学习本章应当把握两条线:一是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公开;二是上市公司收购。重要的数字和规定要牢记,并注意其中内容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