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

2009年《中级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11日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闱。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设为首页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i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刊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设为首页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