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 [答案]
[解析](1)丙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作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丙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贾某公司有权向甲、乙、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不知道乙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戊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戊只征得了甲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乙、丙的同意,因此,戊出质行为无效。
2. [答案]
[解析](1)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为A公司的担保。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7000万股)超过了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000万股)的半数。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为B公司的担保。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3)甲公司可以不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解聘C的信息。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的变动,才属于重大事件。在本题中,副经理C的职务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
3. [答案]
[解析](1)付款人乙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甲、乙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甲取得票据时已按期供货,即已支付了对价。
(2)丁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戊向丁发出追索金额42万元合法。
(3)丙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丙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假冒甲的名义背书并偷盖甲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丙承担的责任包括:①丁、戊属于丙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丙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②丙同时对甲负有全部票据金额10万元的赔偿责任。③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
(5)甲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甲向戊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