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1. [答案]
[解析](1)北广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北广公司在2007年3月知道撤销事由后至2008年7月南通公司停止支付租金之时已经超过1年。
(2)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南通公司停止向北广公司支付租金,经北广公司多次催告,南通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B分公司未取得A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B分公司与北广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北广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南通公司以厂房向北广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
(5)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南通公司未向北广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南通公司破产,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