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形资产出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表明企业放弃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确认其利得的时点,应按照收入确认中的相关原则进行确定。
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减值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例6-5】 甲企业出售一项商标权,所得价款为1 200 000元,应交纳的营业税为60 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商标权成本为3 000 000元,出售时已摊销金额为1 800 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0 000元。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累计摊销 1 8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标权 300 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 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24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