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售,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并终止确认。
一、无形资产出租
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并收取租金,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和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应交税费”等科目。
【例6-4】 20x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0 000元。租金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x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并按年摊销。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 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2) 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150 000×5%) 7 500
贷:累计摊销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