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的核算
(一) 事业收入的核算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专业业务活动是指根据事业单位专业特点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如文化事业单位的演出活动、卫生事业单位的医疗保健活动、农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推广活动等。辅助活动是指直接为专业活动服务的行政管理活动。通过上述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事业收入管理和核算。
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应纳入预算管理或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应根据上缴方式的不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单位集中后上缴财政专户。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式,事业单位收到将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再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总账科目核算事业收入业务。取得事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年终结账时,按规定将“事业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到“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二) 事业支出的核算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由于事业单位的专业活动一般具有公益性,专业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通常不足以弥补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的专业业务活动是需要持续进行的,因此对专业业务活动收入不足弥补支出的部分,需要通过政府补助收入或经营结余等加以弥补。
事业支出是事业单位支出的主要项目。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统筹安排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只能用于事业支出,而不能用于经营支出。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事业支出,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分别管理,不能相互混淆。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支出”总账科目核算事业支出业务。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年终结账时将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