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的核算
(一) 经营收入的核算
1. 经营收入的管理要求
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作为事业单位的剧院取得的演出收入是事业收入,剧院附设的商品部取得的销售收入则是经营收入。经营收入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剧院所属的作为独立法人的乐队的商业演出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如将一部分纯收入上缴剧院,剧院应当作为附属单位缴款处理。
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均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了商品或服务而应获取的收入。不同之处是,经营活动体现了保本获利原则,只能是从商品或服务接受方取得收入。事业收入体现了事业活动的公益性原则,可能从商品或服务的接受方取得了补偿性收入,也可能从财政取得了补偿性资金。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主要有: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取得的租赁收入以及其他经营收入。
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要遵循自我维持原则,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经营收入一般应当能够弥补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营支出。事业单位不能用事业收入弥补经营活动亏损,但可以将经营活动的结余用以支持事业活动。
经营活动一般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和计量。
2. 经营收入的核算
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收入”总账科目核算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余额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二) 经营支出的核算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区分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不能将经营支出的项目列为事业支出,也不能将事业支出的项目列为经营支出。
经营支出的主要特征有:
1. 支出是因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业务而发生;
2. 支出需要由经营活动收入补偿;
3.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互配比。
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支出”总账科目核算经营支出业务。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将结转已销售产品或劳务成果的成本,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