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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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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010年单选题】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500万元
  (2)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资期限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
  (3)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应一次性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4)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的住所。
  (二)募集设立方式下的创立大会【★2011年多选题】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出席”创立大会的,包括“发起人与认股人”;作出决议的,仅是“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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