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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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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4.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和性质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重点)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两种形式。即: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名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可以归纳为:约定→商定→按出资比例→平分。其具体含义是: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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