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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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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2)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前提条件: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二,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第三,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者委托。
  (3)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前提条件: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二,在法定期间内合伙人未确定清算人;
  第三,由台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债权申报——与《公司法》规定一致。
  【提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与《公司法》中一致。
  3.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6.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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