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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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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即:注册资本=中方出资额+外方出资额。
  (1)出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3)增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增资、减资的程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审批机关批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
  3.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得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4)只有中国合营者才能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
  (2)分期缴付出资的,次出资应不低于总出资额的15%,在3个月内缴清。剩余部分出资,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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