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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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2011年判断题】
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2.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四)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I90日内缴清。
(五)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六)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
(七)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3】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2011年判断题】
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2.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四)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I90日内缴清。
(五)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六)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
(七)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3】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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