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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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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担保的概念
  (1)合同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提示】定金与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债务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2.担保合同的性质
  (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担保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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