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限制,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按分保安排方式,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它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以及两者的混合。
(1)成数分保
①成数分保的定义
成数分保是指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合约比例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包括费用的分摊。
②成数分保的运用
成数再保险通常用于巨额责任保险和新市场业务;或者对于新人市场的保险公司需要审慎承保时所采用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或者是分出人为了缓解其财务风险压力的一种财务融通性再保险。
(2)溢额分保
①溢额分保的定义
溢额分保|是指将超过自留额的保险责任额分给分入公司的分保。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②溢额分保的运用
溢额再保险安排通常用于金额较大且发生损失时全损概率较大的业务。
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放大了分保人的承保能力。
(1)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根据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的发生概率,确定不同规模的再保险限额。
超额再保险又分为险位超赔和事故超赔。
①险位超赔再保险
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额,由分出公司负责。
②事故超赔再保险
它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累积损失为再保险赔款计算基础,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
(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又称停止损失再保险,这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的累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再保险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二、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1.临时再保险
(1)临时再保险的定义
临时再保险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再保险任何一方均无权利要求另一方作出承诺,双方可自由选择。
(2)临时再保险的运用
临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手续烦琐,增加了营业费用的支出,一般适合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合约再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入合约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以及超过已有再保险合同限额或需要超赔再保险保障的业务。
2.合约再保险
(1)合约再保险的定义
合约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保事先签订合同,一旦业务发生,一方必须分出,另一方必须接受,双方都无权选择。
(2)合约再保险的期限
合约再保险合同没有期限规定,是长期性合同。订约双方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必须在终止前的3个月向对方发出注销合同的通知。
合约再保险与临时再保险的区别如表13-4所示。
表13-4 合约再保险与临时再保险的区别
合约再保险 | 临时再保险 |
约束性,再保险人必须接受规定的业务 | 临时性,再保险人可以接受或拒绝 |
大量风险 | 单个风险(与保单一致) |
不必详细告知风险的细节,除非是特殊业务,或按合同规定提供报表 | 必须告知风险的细节情况 |
时间和经济成本相对较低 | 时间和经济成本均较高 |
合同事先安排,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将自动得到分保保障 | 每一风险必须单独安排,没有市场承诺的分保保障 |
3.预约再保险
(1)预约再保险的含义
预约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就分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作出预期,并就可能需要的再保险安排作出约定。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
(2)预约再保险适用的再保险方式
预约再保险合同适合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3)预约再保险的合同期限
预约再保险合同与合约再保险合同一样,都是长期性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