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1.相关定义
再保险的相关定义如表13-1所示。
表13-1 再保险的相关定义
概念 | 定义 |
再保险 | ①再保险是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将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②我国《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
分出方与接受方 | ①分出方称为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 ②接受方称为分入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 a.转分保: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 b.保险人既可以是分保分出人,又可以是分保接受人 |
再保险经纪人 | 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介绍,包括再保险业务的安排和设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称为再保险经纪人 |
2.再保险费用
(1)分保费(再保险费)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2)分保佣金(分保手续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3.原理与保险责任
再保险的保险原理与保险责任如下:
①原理:大数法则。
②赔偿责任:再保险合同是一种责任保险合同,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以分出入承担的原保险责任已实际发生为前提。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1.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
②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③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④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危险单位的划分由分出公司决定。
2.自留额与分保额
自留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分保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有以下联系:
①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②再保险可以支持原保险业务的发展。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表13-2所示。
表13-2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不同点 | 原保险 | 再保险 |
主体 | 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 双方均为保险人 |
保险标的 | 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 | 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
合同性质 |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 | 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
3.再保险的特点
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①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②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③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④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⑤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2.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的作用分为微观作用和微观作用,如表13-3所示。
表13-3 再保险的作用
分类 | 作用 | |
微观作用 | 对分保分出人 | ①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②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③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④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对分保接受人 | ①扩大风险分散面;②节减营业费用;③借鉴原保险人的经验和技术弥补自身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 |
对被保险人 | ①加强安全保障;②简化投保手续;③提高企业信用;④支持自办保险 | |
宏观作用 | 对整个保险业 | ①建立风险分散网络;②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④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
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 ①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②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③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④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