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一、增值税的概念(了解)
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掌握)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其中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货物类型 | 用途 | 税务处理 |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
购买的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
(三)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举例:王府井百货大楼在销售电脑的时候,送货上门,电脑属于有形动产,应征收增值税;送货上门属于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这一行为涉及到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税务处理——依据纳税人的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情形 | 税务处理 | 应用举例 |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纳增值税 | 国美电器销售电器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纳营业税 | 邮电通讯企业提供通讯服务的同时销售手机,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
特殊规定: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1.含义
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一个汽车制造厂,制造汽车、销售汽车,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设一个运输服务分公司,对外承揽运输服务,应纳营业税。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比较
不同之处 | 界定不同 | (1)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2)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
税务处理不同 | (1)混合销售行为:除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外,以主业确定征收何种税 (2)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相同之处 | 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
举例:
1.某百货商场销售100台电脑,价值38万元,商场用货车送货上门——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2.某百货商场设一家餐饮服务中心——兼营行为。饮食服务,纳营业税;货物销售的销售额纳增值税。
(五)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
情形 | 税务处理 |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 营业税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 增值税 |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情形 | 税务处理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 | 营业税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增值税 |
总结: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特殊行为有三种行为:
(1)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8种情况。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
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注意六种情形。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熟悉)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