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消费税税率)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首先应该按照( )来确定。
A.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B.按照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C.按照中间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D.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答案】A
【解析】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六、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例题·单选题】在上例中,进口这批轮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
A.102万元
B.105.15万元
C.285.6万元
D.168.24万元
【答案】D
【解析】进口这批轮胎应缴纳的增值税=989.69×17%=168.24(万元)。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消费税采取一次课征制。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熟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预收货款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自产自用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委托加工 |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与增值税相同。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注意: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