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入确认(掌握)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定要区分两者)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 |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熟悉)
收入类型 | 收入的确认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