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了解)
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掌握)
1.基本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1)居民企业 | 单一具备原则: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了解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
(2)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了解机构、场所的范围。 |
1.企业的各项所得
企业 | 纳税义务 | |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 |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
权益性投资资产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
其他所得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四、税率(熟悉)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法定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注意教材中说法不确切。 |
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l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2011年新增) | |
10% | 预提所得税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税法优先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00:16:22.24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按税法计算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等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