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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笔记四

来源:233网校 2006-11-27 10:50:00

三、证券法律制度 
(一)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1、证券概念和种类:投资主体划分4种(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股东权益分为3种、按照上市地点划分为三类。 
2、《证券法》概念和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原则、“三公原则”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集中管理与行业自律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1)发性纰漏制度 2)上市披露 3)定期披露 4)临时披露 
(二) 证券市场主体 
1、投资人:国籍――中国;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可以是外国人。 
2、 证券公司:1)概念及分类:组织形式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管理上有综合类、经纪类(只可以从事这类)。 
3)设立条件:综合类最低注册资本限额5亿元、经纪类5000万元,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从业资格、固定交易和合格交易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 
4)人事、风险、业务的管理: 
违法人员5年内不可以任职、国家公务员不可以兼职 。 
对外负债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规定倍数,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流动资产总额一定比例,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业务分开、不能混合操作;办理客户的经己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且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制备统一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按照委托书规定交易,有其他人审核事实相符。 
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等、也不作作出任何承诺。从业人必须在交易场所工作。工作人员按照指令或利用职务违规操作的、所有后果公司承担。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运营方式――全国统一 
职能:1)设立证券帐户、结算帐户 2)证券托管和过户 3)登记证券持有人 4)上市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拍发证券权益 6)查询办理的业务等。 
责任: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在册及其有关资料 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3)应当保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4)应当妥善保存资料(重要的不少于20年) 不能质押或者出借客户的证券。 
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 
申请解散需要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 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机构 
2、 咨询人员不可以从事以下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等行为。 
3、证券交易所 
1、 公司制 、会员制的交易所 
2、 自行支配的交易费用首先用于交易场所交易设施正常运转 
3、 交易所的累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 
4、 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暂停办理、恢复办理、终止上市的交易业务 
5、 因为突发事件――技术性停盘 
6、 因为不可抗力、维护正常交易持续――临时停盘 
三、证券法律制度 
(一)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1、证券概念和种类:投资主体划分4种(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股东权益分为3种、按照上市地点划分为三类。 
2、《证券法》概念和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原则、“三公原则”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集中管理与行业自律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1)发性纰漏制度 2)上市披露 3)定期披露 4)临时披露 
(二) 证券市场主体 
1、 投资人:国籍――中国;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可以是外国人。 
2、 证券公司:1)概念及分类:组织形式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管理上有综合类、经纪类(只可以从事这类)。 
3) 设立条件:综合类最低注册资本限额5亿元、经纪类5000万元,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从业资格、固定交易和合格交易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 
4) 人事、风险、业务的管理: 
违法人员5年内不可以任职、国家公务员不可以兼职 。 
对外负债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规定倍数,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流动资产总额一定比例,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业务分开、不能混合操作;办理客户的经己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且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制备统一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按照委托书规定交易,有其他人审核事实相符。 
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等、也不作作出任何承诺。从业人必须在交易场所工作。工作人员按照指令或利用职务违规操作的、所有后果公司承担。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运营方式――全国统一 
职能:1)设立证券帐户、结算帐户 2)证券托管和过户 3)登记证券持有人 4)上市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拍发证券权益 6)查询办理的业务等。 
责任: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在册及其有关资料 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3)应当保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4)应当妥善保存资料(重要的不少于20年) 不能质押或者出借客户的证券。 
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 
申请解散需要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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