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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笔记四

来源:233网校 2006-11-27 10:50:00

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 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机构 
2、 咨询人员不可以从事以下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等行为。 
3、证券交易所 
1、 公司制 、会员制的交易所 
2、 自行支配的交易费用首先用于交易场所交易设施正常运转 
3、 交易所的累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 
4、 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暂停办理、恢复办理、终止上市的交易业务 
5、 因为突发事件――技术性停盘 
6、 因为不可抗力、维护正常交易持续――临时停盘 

(三)、证券发行制度 
1、一级市场由包括:发行人、承销机构(必须是综合类、经纪类不可以) 
、投资人。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方式或者包销方式(最长90天内)。超过5000万元的必须有承销团体承销。 
2、股票的发行: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溢价发行必须报国务院核准。所募资金必须按照说明书操作、股东大会同意方可改变用途。 
3、债券发行: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财务制度符合国家要求、具有偿债能力,企业效益较好,3年盈利,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 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的审核程序: 
1) 内容:上市报告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近3年来的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上市股票的作价原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意见书。 
2) 公告内容:5日前公告、股票获准交易日 期、前十名股东名单与持股数目、有关高级管理人持股情况。 
2、债券上市的审核程序: 
1) 上市条件: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2) 内容:上市报告书、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债券募集办法、实际发行数额、上市股票的作价原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意见书。 
公告内容:5日前公告 
3)暂停与终止上市交易:重大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募集资金用图不合要求、募集办法有误、最近连续2年亏损。 
(五)证券交易 
1、概念及场所: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非集中竞价交易(场外交易) 
2、禁止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 
1)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知情人员包括: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持股者、发行公司的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参与证券交易的人员。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单独合谋利用新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影响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等行为。 
3)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4)欺诈客户的行为:违背客户意思、不在规定时 间内、挪用资金、假借名义买卖、诱时客户买卖 
(六)上市公司收购 
1、概念与意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2、具体制度:持股披露规则(5%持股)、收购要约(30%持股)、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公平待遇、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达到50%收购成功、达到75%终止交易、达到90%收购被收收购人股票、6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股票) 
(七)证券监管制度 
1、政府统一的监管 2、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 
 四、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工业产权概述 
1、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装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1、特征: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专有性、地域性、时 间性 
2、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开始对我国有效: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 
(二)专利法 
1、专利、专利法的概念: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001.7.1 
2、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受让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产品、方法、改进)、实用新型(物品的形状与构造、对产品的创造性要求比较低)、外观设计(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不涉及制造和设计技术)。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专利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实施、许可、转让、包装表明、起诉、放弃 
6、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20年――发明、10年――后两者。正常终止、放弃专利。公告、登记。 
7、专利代理:接受咨询、代写申请文件、请求撤销、办理专利申请权、接受聘请。 
8、专利实施:其中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况――紧急状态、具备条件、技术领先前一个而且又依赖于前一个。 
9、利权的保护: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如下: 
1)制造 2)使用 3)许诺与销售 4)进口 5)直接获得产品 6)假冒行为 
(三)商标法 
1、商标和商标法的概念 
1)商标的概念:商品、服务上的区别 
2)商标法的概念:1982.8.23颁布,2001.10.27最后修正 
3)分类:按表现形式-文子、图形、立体、组合4类商标;按使用用途和商标权人的不同―商品、服务、集体、证明4类商标;按注册要求的不同-自愿、强制2类商标。 
4)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1)不得侵犯他人在先:2)国名国徽等标志 3)只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的情况 
2、商标的注册: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注册申请的优先权问题。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以及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10年。续展期10年、次数不限。 
4、注册商标的撤销:禁用标志、非法注册、不恰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之日5年内申请有效、对于恶意注册不受时限)。 
5、商标处罚管理:自行改变、转让或者连续3年停止用。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侵权表现――未经许可使用、销售使用、伪造、更换、误导。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不明确时50万元以下)、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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