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经营者。
2.商标法
3.商标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商标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商标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和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商标中较为多用的种类。
(2)根据商标的使用途径和商标权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①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上,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
②服务商标则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
③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④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国际羊毛局注册并负责管理的纯羊毛标志就是注明的证明商标。
4.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③就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④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⑤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⑥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2)商标法关于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规定----见教材337页
第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
如:(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
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侵犯,这是注册商标区别于非注册商标的最显著的特征。
2.商标注册的原则
①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
②自愿注册原则。我国注册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3.商标注册的主体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商标注册主体也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4.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对于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使用到同类其他商品上,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例如:某食品厂将同一商标用于饼干、糕点、面食及糖果等食品上,这些商品按商品国际分类表属第三十类,可以按一个商标,填报一份申请书,交纳一份申请注册费。而如果将该商标使用在果冻、饮料等商品上,就不能只填写一份申请书。因为按国际商品分类表,果冻属第二十九类,饮料属三十二类。这样的申请,应填写三份申请书,缴纳三份申请注册费。)
5.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6.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l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商标注册人申请可以续展。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再行续展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l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
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如果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超过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专用权即告丧失。
3.注册商标的转让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四)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标志和不恰当使用三维标志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代理人擅自注册他人商标属于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情况的,以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总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的商标管理工作。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地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