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1.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即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2.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念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著作权的特征: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
注:著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
(1)违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1、著作权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作者:
①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③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为作者。
(2)继受人
注: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称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
2、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注:①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③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④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发表权
(1)著作人身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1)保护期限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限制---是针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限制。
①合理使用:
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但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其法定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法定许可使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
(六)违反著作权法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