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财政收入
一、财政收入的含义与分类
(一)财政收入及其分类(掌握)
1.财政收入的含义
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
2.政府收入的分类
税收 | 政府从私人部门获得的强制性资金转移。 |
社会缴款 | 包括社会保障计划收入和雇主提供的退休福利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计划收入。 社会缴款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 对于那些缴款额与报酬、工资或雇员数量无关、并专用于社会保障计划的强制性付款,应视为税收,而不是社会缴款。 |
赠与收入 | 从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那里得到的非强制性的转移。 |
其他收入 | 主要包括出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如使用费和规费)、利息和其他财产收入(如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除赠与以外的其他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自愿转移以及罚金和罚款。 |
目前,我国将政府收入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共6类。
3.衡量财政收入的不同口径
最小口径 | 仅包含税收收入 |
小口径 | 除税收收入外,还包括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但不包括政府债务收入和专款专用的政府收入——最为常用的一个财政收入口径。 |
中口径 |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社会保障缴费收入 |
最大口径 | 全部的政府收入 |
(二)财政集中度与宏观税负
1.财政集中度及其度量
财政集中度:也称为宏观税负,是指国家通过各种形式,从国民经济收支环流中截取并运用的资金占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
衡量宏观税负的口径:
(1)税收收入/GDP
(2)公共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GDP
(3)(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GDP
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政府职能与支出责任来讨论。
2.当前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其合理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