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益物权(一星)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3.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5)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1.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3.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5.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划拨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期限的限制。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1.属于集体所有。 2.主体是公民,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客体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批准后方可取得。 5.受国家保护 |
地役权 | 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且是书面形式。 【注意】相邻关系是法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