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三星)
1.物权: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1)联系: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区别
物权 | 债权 |
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 相对权(对人权):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
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 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
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设定必须公示 | 约定主义: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不需要公示 |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的物、有形的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客体 | 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
追及效力: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物权的优先效力: 1.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2.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
【例题-单】(2011)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B.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C.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D.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力,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星)
1.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注意1】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如共有。
【注意2】可以有两个以上的物权,但是不得设有两个以上互相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包括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1)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2)预告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物权的种类(二星)
标准 | 分类 | 概念 | 种类 |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 | 自物权 |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最完整、最充分 | 所有权 |
他物权 |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
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 用益物权 | 1.目的: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2.性质: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3.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
担保物权 | 1.目的: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性质:从权利,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标的物:不动产、动产、权利 4.物上代位性: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
有无从属性 | 主物权 |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 所有权等 |
从物权 |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 地役权、担保物权 | |
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 法定物权 | 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 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
意定物权 |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 质权、抵押权 | |
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 | 有期限物权 | 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无期限物权 |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 所有权 |
【例题-单】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 )。
A.主物权和从物权
B.自物权和他物权
C.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D.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答案】C
【解析】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可以将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一星)
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可将各种保护物权的方法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
(1)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 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
物权保护方法 | 债权保护方法 | |
根据不同 | 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 |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
适用范围不同 | 1.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 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 |
目的不同 | 1.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 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