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
中级经济师考试政策性金融机构既具有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类似的职能,又具备其自身特有的职能,这些职能体现出其紧密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意图的性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性职能
倡导性职能又称诱导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或民间资金从事符合经济政策意图的投资和贷款,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政策性银行通过对某些产业提供贷款融资,来反映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表明政府对不同部门的扶持意愿,从而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投资。而一旦某一原来政策支持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政策性银行就可以减少对该行业的投资份额,转而扶持其他行业发展,从而体现其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
2.选择性职能
该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通过主动选择融资领域或部门以实现其融资意图的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融资领域或部门的选择是以政府的政策意图为导向,并参考市场机制选择情况而确定的,如对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果市场机制能够选择它,那么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它会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政府干预则是不必要的。而在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根据政策要求予以选择,给予融资支持。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商业银行的选择也随之不断变化,政策性银行活动的领域也必须作相应的调整,不断进行新的选择。
3.补充性职能
补充性职能又称弥补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政策性融资补充商业性融资在一些领域或部门的不足,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职能。对于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选择的产业、项目,以及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倡导性投资,以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等方式引导资金流向,进行融资补充,有利于弥补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面较小的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各产业、各部门的协调发展。
4.服务性职能
该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长期从事政策性专业融资业务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为业务对象和政府提供各方面服务的职能。作为专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可利用自身丰富的专门知识,为企业提供有关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并可充当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参谋,从而体现其服务性职能。‘如为企业分析财务结构,诊断经营情况,提供经济信息,沟通外部联系;为有关重大投资项目提供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参与政府有关产业或部门发展计划的制订,或代表政府组织实施该方面的政策计划或产业计划,成为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助手或顾问。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1.政策性原则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贯彻国象的社会经济政策、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对政策要支持的区域、产业、部门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提供政策性投资和贷款。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投向、期限、利率的安排来体现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并积极参与项目的决策,使信贷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得到衔接。坚持政策性原则有利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把握经营方向,避免与商业性金融在业务领域上产生交叉,发生业务竞争,保持自身的经营特征。
2.安全性原则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注重资产安全。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范围主要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涉及的低利润、高风险的领域,如不注重安全性,一是无法确保政策性资金的良性循环,二是政策性资金若被挤占挪用,使信贷资产减少,政策性金融机构将失去金融企业的特征。
3.保本微利原则
作为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的是信贷资金,而非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的本质要求是运动、回流和增殖,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加强经营管理,讲求经济核算,实现保本微利,以保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生存与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