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的我国经济改革大潮,推动了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萌生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及其投资银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到2008年9月,国内已经有107家证券公司。在很多方面走过了一些成熟市场国家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道路。我国投资银行20多年的发展大体可以划分为探索萌芽时期、蓄势调整时期、规范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1.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业的萌生阶段(1978—1992年)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我国资本市场及其投资银行业开始萌生。伴随着一、二级市场的初步形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雏形开始出现。1987年9月,我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为适应国库券转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中国人民银行下拨资金,在各省组建了33家证券公司,同时,财政系统也成立了一批证券公司。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经营机构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市场也没有严格的准人限制,银行、信托公司等竞相跻身证券业。到1996年底涉及投资银行经营的430家各类金融机构拥有营业网点2 600多家,平均每家拥有营业网点6家。
从结构层次来看,我国投资银行已经基本形成了三个层次:全国性投资银行、地方性投资银行和兼营性投资银行。其中,全国性投资银行主要是华夏、南方、国泰、海通等几家大证券公司;地方性投资银行主要是各省、市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等办的专营证券公司;兼营性证券公司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的证券营业部。
从市场竞争来看,由于一级市场的“同质性”和上市公司资源的“稀缺性”,承销市场供需极不平衡,出现了严重的买方市场。在二级市场上也同样如此。不少证券公司业务单一,尤其是中小证券公司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占有份额都较小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到期货市场寻求利润,导致亏损累累。
2.投资银行业的调整发展阶段(1993—1998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区域性试点推向全国,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1997年11月,我国金融体系进一步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全国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伴随着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和扩大,证券中介机构也随之增加。各商业银行分行下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均撤销,只保留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信托投资公司并经营证券业务,各省人民银行兴办的投资银行独立为省级投资银行,同时一些投资银行通过兼并重组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规模得以迅速扩张。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了投资银行专营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的格局。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有证券公司90家,证券营业部2 412家;信托投资公司有243家;财务公司有69家;融资租赁公司有16家。
投资银行的差异很大。有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全国性大投资银行,也有注册资本仅1 000万元的“袖珍投资银行”。从网点布局来看,主要分布在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级以上的城市,深圳和上海是投资银行网点最密集的地方,几乎所有的投资银行都在这两座城市设立营业部或者管理总部。从业务经营看,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各家投资银行都在经纪、自营、投行三大传统业务上进行争夺。证券业出现了越来越集中的趋势,一部分实力强大的投资银行开始兼并经营不善的投资银行,从而占据大部分市场,各中小投资银行则以特色业务取胜,对市场进行分化占领。
3.投资银行业的规范发展阶段(1999年以来)
2004年至2007年8月底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是我国投资银行业走向规范发展之路的重要时期。2004年前后,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全行业生存与发展遭遇严峻的挑战。中国证监会按照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等举措三管齐下,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形成机制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2004年,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标准,支持优质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拓展业务空间;普查摸清证券公司风险底数,清理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债券、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和账外经营等违规风险事项;在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置了3l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并探索出多样化的重组并购模式;依法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资产管理、自营等基本业务制度,建立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和基本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股东的监管,规范高管和股东行为;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我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新办法和新标准。
在以上综合治理中,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及对证券公司的重新分类监管使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走上了较稳定的常规监管的道路。
200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在2008年6月进行了修订。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修订后的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
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5—1)
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对证券公司进行了重新分类,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根据分值对应的表现,A类公司应为风险管理能力高,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在新业务、新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的证券公司;B类应为风险管理能力较好地覆盖其现有业务规模,应对市场变化能力较强的公司;C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应对市场变化能力一般的公司;D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的公司;E类为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2009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并配套颁布《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分类的评判标准。目前我国尚未有AAA级券商出现,AA级现为最佳。2010年7月证监会公布106家证券公司中,AA类券商共计12家,A类券商共计23家,其余均为B类或C类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