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订立合同的方式
1.3.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如投标单位递交的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不经过要约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2.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拘束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比如投标书递出但未达到,及时通知不在参与投标。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如投标书送达,通知不再参与。另外,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人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为不可撤销要约。
共同点:要约撤回和撤销必须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1.3.2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的方式
按合同法规定,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2)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