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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知识辅导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2-01-11 10:34:00
导读: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知识辅导第五章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3订立合同的方式

1.3.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如投标单位递交的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不经过要约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2.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拘束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比如投标书递出但未达到,及时通知不在参与投标。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如投标书送达,通知不再参与。另外,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人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为不可撤销要约。

共同点:要约撤回和撤销必须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1.3.2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的方式

按合同法规定,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2)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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