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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讲义第二讲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1日
导读: 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讲义第二讲主要内容为第1章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第1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2.承包
  承包单位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且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分包:总承包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全部转包,肢解转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典型题目:甲、乙两家建筑公司作为一个联合体投标并中标。甲、乙的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业主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施工中由于乙方所用施工技术不当出现了质量问题而遭到业主20万元索赔。以下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虽质量事故是乙的技术所致,但联合承包体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甲或乙无权拒绝业主单独向其提出的索赔要求
  B业主只能向甲、乙各索赔10万元
  C业主既可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向乙追偿10万元
  D若甲先行赔付业主20万元,甲可以向乙追偿10万元
  答案:B
  典型题目:甲、乙、丙三家为同一专业的承包单位,其资质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三家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应按()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
  B乙
  C丙
  D建设单位认可
  答案:C
  (三)建筑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
  注: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设施工企业(施工单位)改正。
  典型题目:在某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则工程监理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定权限和义务,应当()。
  A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B通知设计单位改正
  C建议建设单位修改合同
  D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答案:D
  (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
  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典型题目: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的意外伤害保险由()负责办理,并支付保险费。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勘察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答案:B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典型题目:甲为某高校图书馆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甲经过业主同意将该图书馆玻璃幕墙的安装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乙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事故,则()。
  A该高校只可要求甲承担责任
  B该高校只可要求乙承担责任
  C该高校可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该高校必须要求甲与乙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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